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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药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湖南省药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名称是:Hunan Pharmacological Society, HPS。
第二条 本会是依法由湖南省药理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具有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和公益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药理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我省医药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科技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团结和组织广大药理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认真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药理学科学技术的普及、繁荣与发展;促进药理学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药理学科学技术与经济发展的结合,为构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维护药理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药理学科技工作者服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药理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湘雅路87号,中南大学湘雅医院老红楼行政办公区3楼,邮编41007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会员和药理学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二)开展药理学科学技术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发展与国内和世界各国及地区的药理学学术或相关团体、药理学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和合作。
(三)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有关药理学发展、药品监督管理相关事项,组织会员和药理学科技工作者参与药理学及相关学科科学技术论证和科技咨询,积极为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推进地方医药经济发展服务。
(四)组织开展药理学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与宣传,开展医药产品展示,提供医药技术服务与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等活动。
(五)普及、推广药理学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编辑出版、发行药理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组织编写药学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六)表彰奖励优秀药理学科技工作者,举荐优秀药理学科技人才。
(七)反映会员和药理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药理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八)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九)依法兴办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是本会组织的主体。
第八条 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个人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本人自愿,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理及相关专业科学技术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药理学及相关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团体会员:从事药理学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申请人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申请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依据会员条件审核批准后,并报本会备案,颁发本会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团体会员:经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署意见后,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团体会员申请表,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颁发本会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以及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及有关活动;
(三)优惠取得本会举办的期刊、杂志以及有关学术资料;
(四)团体会员可优先获得本会技术咨询和协助举办技术培训;
(五)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支持本会事业发展;
(四)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赋予的任务;
(五)按期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提示仍无改进者,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现届常务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由有关单位按分配名额民主协商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决定会费标准;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换届后,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每届更新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药理学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主持或参与正常的组织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工作能力和社会活动经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一届五年,可选举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可设名誉理事长和监事长,指导和监督本会工作,本届卸任的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可聘为下一届理事会名誉理事长或监事长;名誉理事长或监事长任期一届。本届卸任的副理事长可根据本人自愿,身体状况,工作需要提名下一届常务理事人选。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常务理事)提议,也可以召开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决议及其他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为本会办事机构。经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由若干名副秘书长或秘书成立秘书处,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除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外,并履行以下职权:
(一)主持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决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拨款与资助;
(四)在本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本会的基金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严禁出借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分别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会计和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会计、出纳调动工作或辞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23年12月24日经湖南省药理学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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